(通讯员 王自强)近日,古丈县人民法院对一名伪造材料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。
基本案情:
古丈县人民法院在执行(2024)湘3126执28号、(2024)湘3126执29号执行案件过程中,被执行人李某喜向法院提交了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MR诊断报告单》及《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病理系湘雅医院病理科病理检查报告书》,拟证明其患有脑膜瘤,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古丈县人民法院经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核实,确认被执行人李某喜提交的相关报告系伪造。被执行人李某喜为逃避执行,伪造相关检查单,虚构病情,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。古丈县人民法院当即决定对李某喜拘留十五日。
法官说法:
诚信乃立人之本。作为案件当事人,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,尊重生效法律文书,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采取伪造材料方式逃避执行,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